中共巨野县委 巨野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到巨野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商企业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外来投资者不加任何限制。
第二章 财 政 扶 持
第四条 新办工业项目,按企业对县(镇)财政贡献额,由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扶持企业技术创新。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年起,前两年扶持60%,后三年扶持40%;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年起,前两年扶持70%,后三年扶持50%;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年起,前两年扶持80%,后三年扶持60%。
第五条 兼并、收购我县现有企业的,以原企业上年对县(镇)财政贡献额为基数,新增对财政贡献额的50%由财政预算安排,扶持新企业技术创新,连续扶持3年。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业项目,参照新办工业项目技术创新扶持标准下限给予扶持。
第三章 建 设 用 地
第七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土地出让期按最高期限办理。出让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集体土地入股的,村集体固定分红部分由受益财政承担(项目投产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低于村集体固定分红部分的由企业负担);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80%的数额支持企业发展。所建项目须达到规定的投资密度。
第九条 兼并、收购现有企业,继续从事工业生产,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出让金留县部分30%的数额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条 从事商贸流通、住宿、餐钦,娱乐等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并且投资密度达到100万元/亩的,按照工业用地政策所扶持的数额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章 行 政 收 费
第十一条 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内(含田桥煤化工园区)落地的工业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巨政发[2006]27号文件执行,实行一费制。
第十二条 国家、省级高新技术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超过亿元的重大项目特事特办。协商解决。
第五章 人 才 引 进
第十三条 对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其本人、配偶及子女由有关部门免费办理调迁手续;对其子女妥善安排入托入学,并免收学生借读费。
第十四条 对推动我县科技进步、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和科技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引进的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专业人才,其档案由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免收人事代理费。
第六章 服 务 环 境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县级行政审批项目全部手续均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各种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随到随办,最多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属上报审批的项目,三个工作日内办妥所有上报手续,并由有关部门协助报批。
第十六条 未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联合办公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到企业从事收费、检查、罚款等活动,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和交费登记卡制度。新办企业的验资和会计决算等,由客商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新办企业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施工单位和用工方式。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凭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有关任职证明,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外来客商“优待绿卡”和“外商车辆特别通行证”。
第七章 引 资 奖 励
第十九条 凡符合本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对项目招引人由受益人财政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对引进中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奖励。奖励采取分期兑现的办法,项目建设投产时兑现奖金的50%,其余部分待企业达产后兑现。为企业引进中长期流动资金的,由资金使用方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以上各项奖励,由县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优惠政策,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巨野县政府招商局负责解释。
中 共 巨 野 县 委
巨 野县人 民 政府
2007年3月30日
大谢集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全社会参与大谢集镇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新格局,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
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大谢集镇人民政府对项目引荐人做如下奖励:
1000万元—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奖励引资人10万元人民币;
20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奖励引资人15万元人民币;
3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奖励引资人20万元人民币;
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奖励引资人40万元人民币;
1亿元-2亿元(含2亿元),奖励引资人80万元人民币;
2亿元人民币以上,奖励引资人100万元人民币。
二、引荐人的认定
1、引荐人是指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把企业引荐到大谢集镇实现项目投资,并对其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等职责的中间人(包括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
2、项目引荐人需经项目投资人或企业和大谢集镇人民政府共同认定,由项目投资人或企业出具书面认定文件。
三、奖励方式
1、项目投资人或企业与大谢集镇人民政府签订投资意向,大谢集镇人民政府向引荐人支付2000元人民币的引荐费用。
2、项目投资人或企业与大谢集镇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书,并开工建设后,大谢集镇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给引荐人奖金总额的30%。
3、项目按约定工期建成投产,并达到协议书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大谢集镇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剩余奖金给引荐人。
4、项目建成后,经审核未达到协议书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则按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重新计算奖金,再由大谢集镇人民政府支付剩余部分的奖金金额。
招商电话:0530—8531059 15005303966(陈宏杰) 13774976988(祝 涛)
大谢集镇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